银行保管箱业务是一种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障的服务,它既维护个人财物不受损失又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已成为普通居民理财的精明之选。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租用银行保管箱业务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做银元生意时因有银元需要保管,于同年4月10日到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分行保管箱业务中心(以下简称“工行保管箱中心”)办理了个人租用保管箱申请,将银元存入银行保管箱保管。同年6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将存放在保管箱内的银元全部领走。2017年6月,李某某突然以2013年6月从银行领走银元时少了32块银元为由,到工行保管箱中心办公室找工作人员张某某索要赔款,遭到张某某拒绝。2017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一块扁铁,再次来到工行保管箱中心办公室逼迫张某某承认偷了李某某的银元。张某某再次拒绝并向被告人李某某解释没有该事实时,被告人李某某掏出扁铁对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右肩部猛砸后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