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一对剑拔弩张的年轻人,对非婚生女儿余小某的抚养权、探望权作出约定后,和平分手。
三年前,年仅17岁的魏某与19岁的余某在打工时相识相恋,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并于2015年11月生下女儿余小某。年轻气盛的两人共同生活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半年后魏某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家。因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017年9月魏某起诉至平江法院,要求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行使。
该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较深。被告人余某接到法院传票后情绪异常激动,并表示绝不会让魏某再见孩子一面。余某的母亲也多次表示孙女由其一手带大,绝对不可能让原告带走。
看着两人的纠纷愈演愈烈,面对情绪激动的老人,承办法官反复做原告魏某的思想工作,引导其多为孩子考虑。孩子由奶奶带大,生活在一起多年,感情稳固,从利于孩子发展考虑,不应将他们分开,另外其长期在外打工的生活环境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在法官的耐心开导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魏某同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被告余某也同意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使原被告及各自家庭恢复了平静的生活,更为孩子创造了较好的成长环境,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官释法: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时间之后,民事领域已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男女间同居生活,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均认定为同居关系。但其所生子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男女双方均有义务抚养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亦享有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