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议购房者可对住房先进行预告登记
法制周报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欧阳翥 陈中伟
现实生活中,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发商“一房二卖”的现象并不鲜见,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株洲市株洲县人民法院和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案件。法制周报记者分别采访了两案的主审法官,透析该乱象背后的法律问题。
开发商违约转卖房屋
两年前,王某与株洲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取得某楼盘一套商品房。依照合同约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在约定的期限过后,开发商并未依约将房屋交付给王某,而是将该房屋以公证方式出售给了第三人丙某。王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此前,王某与开发商双方曾约定,将被告先前欠原告的借款转抵房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3万余元的收据一张。后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找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23 万余元及利息4万余元,并承担23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依约支付房款23万余元,被告违约未交房,也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将该房屋另行出卖,属于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认定,被告的一房二卖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告退还原告已付的房款23万余元及支付利息,并由被告赔偿23万余元。被告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株洲县法院民一庭庭长安文娜认为,“约定就应当遵守。”本案给房屋买卖中的当事人以警示:不要因房屋未正式交付使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就随意违约。否则,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一房两卖 产权归谁
2013年3月16日,熊某与湘阴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开发的“某商业中心”1102号房屋一套。同年3月15日,熊某以优惠价支付35万元的购房款,并交纳了产权证办证费用1万余元。同年4月1日,熊某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同年年底,熊某入住新房,房地产公司却一直未依约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015年,熊某通过第三人杨某得知,为以房抵债,2012年5月28日,该房地产公司与杨某签订了购买“某商业中心”9套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中包括熊某居住的房子,且这些房屋买卖合同均已在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
让熊某不解的是,第三人多次要求熊某交房。双方发生争议,熊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与被告以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主审法官陈飞涛分析,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的规定,一般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优先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均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优先;既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先占有的优于后占有的;均未占有的,应综合考虑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考虑。
由此,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继续履行与熊某之间的合同,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宣判后,第三人杨某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 :
购房者可对房屋预告登记
安文娜告诉记者,不少开发商为套取贷款,会与多个真实买受人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她指出,一房二卖会造成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混乱无序,侵害善意买受人的权益,也会增加原本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在商品房(一手房)预售时,购房者可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一房二卖,防止和避免其把已经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针对二手房的购买,购房者应当进行产权调查,看房产是否有一房二卖的情况。购房者也可采取提存房屋产权证的措施,要求出售方将房屋产权证提存在第三人处,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再从第三人处取出产权证。
安文娜认为,司法审查只是事后救济,是填补损害纠正错误的补救途径,要彻底解决一房二卖纠纷,还应从预防入手,应加强商品房开发和销售过程中的制度建设,加大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加重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杜绝一房二卖现象的产生,引导商品房交易市场回归良好有序的状态。
陈飞涛则分析,此类乱象彰显法律对开发商的惩罚力度不大,对开发商应处以的刑罚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纠纷多用民商法规则。其提议,开发商进行房屋预售或出售时,行政管理机关应跟进管理,由行政机关在开发商的售楼中心进行管理,电子张榜跟进同步公示。
链接地址:java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