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中国网:(岳阳楼区)为抢挖沙地盘打人砸物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11-14 18:14: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6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毛某伙同四人,来到长江岳阳道仁矶汽度码头附近监视(指不准外地挖沙船进入挖沙)。约20时许,毛某见挖沙船停靠在该水域,便带领“阿龙”等四人乘小型汽油快艇驶近该船。21时许,毛某等人用提前准备好的空啤酒瓶向船上投掷,随后手持“管杀”等凶器登上该船,对船上冰柜、电风扇、二楼休息室窗户等物品进行砍砸,并在休息室找到被害人周某和唐某某,要二人下跪,对其放狠话称:“你们老板是谁?马上把船开走,不走就搞死你。”随后毛某用手打了周某和唐某某各一耳光,用“管杀”刀背对唐的左手手臂、后背各砍了一刀,便离开了现场。经鉴定中心鉴定,被砸物品价值为4390元人民币。此外,2016年6月21日晚,毛某伙同“阿龙”等4人对另外两艘吸沙船也实施打砸行为;现已赔偿被害人唐某某各项损失8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多次合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毛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梅耀)

链接地址:javascript: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