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叶某某损失48633.96元,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7年3月7日10时许,原告叶某某乘坐被告公司驾驶员罗某某驾驶的X路公交车,在上车时,由于被告驾驶员操作失误,车门夹住原告左脚,导致原告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负责人将原告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胸椎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1000元,建议休息至定残之日止。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公路客运合同中,客运人对在其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乘坐被告运营的公交车过程中受伤,有权选择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被告作为承运方,对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