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何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郭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两被告返还违法所得。
2016年4月,被告人何某、郭某两人出资在江苏省昆山市租了房子,并在网上购买上海的座机号用于诈骗活动。两名被告自称国家收藏家协会工作人员,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以能参加拍卖会为由,骗取被害人高价购买其网上购买的廉价仿冒工艺品。郭某负责骗取被害人信任,何某负责骗取被害人购买及进货发货。二人合伙期间骗得被害人4万元,各分2万元。
另查明,2016年7月,何某单独诈骗被害人88800元;2016年10月,何某与夏某(在逃)合伙进行诈骗活动,共骗得38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何某诈骗数额巨大,郭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郭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