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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摩托车撞上“股骨坏死” 法院协调解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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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幸昀  发布时间:2017-11-16 17:52:51 打印 字号: | |
  11月7日,被告周某将25000元现金交付给原告毛某手上,这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得以终结,双方满意地拿着调解书离开了云溪法院。

  说起这起交通事故,颇具戏剧性。今年5月17日的6时许,岳阳市云溪区交警在云溪下107国道路段对过往的机动车、摩托车进行安全检查。原告驾驶的摩托车被交警拦住,在路边接受交警的检查,此时被告驾驶的摩托车为躲避检查改变原来车道向路边驶来,因方向转动过急失控撞上了路边的原告。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诊治,检查中发现,原告本身患有左股骨坏死的疾病,事故发生后其左髋关节进行了置换手术,但被告仍以该费用与其无关,仅支付了4500元后就没有赔偿了。原告于是起诉至云溪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13余万元。

  开庭审理时,被告对交通事故本身没有意见,但认为原告是皮外伤,其本身就有左股骨坏死,原告医疗记录上显示其为病理性骨折不是损伤性骨折,原告虽提供了鉴定报告中提到原告伤病关系中交通肇事外作用参与度为30%,但被告却认为该鉴定有误,原告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是因为其本身疾病,与此次事故没有关系,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普通的类似交通事故中伤者损失也不超过1万元,原告要求13万元的赔偿过高。而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被告驾驶的无牌摩托车没有购买交强险,双方家境都困难,云溪区政府和岳阳市交警支队还各救助了2万元医疗费用给原告,被告认为这笔费用也应折抵其赔偿给原告的损失。原告则表示,其虽有左股骨坏死的毛病,但已进行保守治疗,没有此次事故不会需要提前进行髋关节置换手术,而且当时政府医药费救助是原告自己去申请的,因为自己家庭困难,要做手术,被告又不肯赔偿,不能将该笔款项折抵被告应赔偿的费用。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该案中,双方对病理性骨折与损伤性骨折、被告是否与原告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伤病关系中此次交通事故作用为多少都存在争议。为了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同意被告申请对原告的伤病损失中交通事故参与度比例进行重新鉴定,同时承办法官又走访骨科专家对病理性骨折与损伤性骨折进行专业解读。为缓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原告不再提出过高的赔偿数字,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重新鉴定结果:原告伤病关系中交通事故外作用为20%出来后,承办法官抓住契机组织双方再次进行协商,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在被告已支付原告医药费4500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25000元,钱款付清后,双方再无纠葛。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始那一幕当场履行的画面。

  法官寄语:现如今,交通工具的广泛使用为群众提供了便捷,但也提醒广大群众,及时为爱车上牌并购买保险,行车路上安全驾驶。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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