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审结了原告余某与被告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田某返还原告余某彩礼18000元。
原告余某(男)与被告田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按照农村习俗,订婚时余某给付田某彩礼18000元。在之后的几个月相处中,田某深感与余某性格差异较大,以后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协商解除婚约,但田某拒绝返还彩礼。原告余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某返还彩礼18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给被告田某做工作,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但被告仍拒绝返还彩礼。调解未果,该院遂依法判决被告田某返还原告余某彩礼18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给付彩礼是民间风俗,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止。彩礼是以建立合法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的,如果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给付财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