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临湘)管理维修车辆不当出事故 修理厂需担责
分享到:
作者:黄傲杰  发布时间:2017-11-20 17:56:00 打印 字号: | |
  在修理厂里修车反而遭了车祸,这样的怪事却让货车司机汪某给遇到了。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货车司机汪某将事故发生地修理厂老板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车祸受害人赔偿款、货车停运损失等费用。

  2015年12月11日,原告汪某驾驶的自卸货车从事运输时,发现左前轮出现异常,随即打电话给被告王某,要求其进行维修。当车开至修理店时,被告王某正好在维修他人车辆,原告汪某只好将车停放在离修理厂不远处的草坪上。12时许,原告汪某见正好有一档口,便将车辆开进去等待修理,由于车身较长,其尾部占用部分道路路面。20时许,案外人黄某无证醉酒驾驶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路段时,与停靠在路边修理的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是维修服务过程中所引起的纠纷。汪某所属车辆交由王某进行维修,并且已有实施维修行为,应视为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已经生效,王某应当按口头协议约定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汪某将其车辆送去维修时,为了抢修理档口,没有考虑自身车辆的长度,占用部分道路路面,停车不当,与引起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王某对停车不当行为,未及时制止且在维修车辆前没有对车辆进行移位,应对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王某应当赔偿原告汪某车祸受害人赔偿款、货车停运损失等费用,合计77 616元。

  法官提醒:营业性场所负责人请务必在自己所经营的场地内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对顾客尽到安全提醒义务,预防好潜在的安全风险。因经营者管理不善存在过错,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该经营者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