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就餐时聊到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出台后的湖南首例餐厅违规收取餐位费案,柳女士与朋友等四人在长沙某餐厅就餐,结账时发现被收取了4人8元的餐位费,因未能与商家协商一致,具有较强“较真精神”的柳女士最终将餐厅诉至长沙岳麓区法院,最后予以成功调解,立即退还餐位费8元,并予以道歉。此时,我俩开始设想,若是结账时被要求支付餐位费,要不要说“不”呢? 对!尽管餐位费就一元钱,但收取餐位费是一种轻微的失范行为,也是一种不当得利,作为法律人我们理所当然的应该对此种失范行为说“不”,该支付的消费金额一分不少 ,对“被买单”勇于说“不”。
果不其然,结账时餐厅依旧是要求我们支付餐位费,只是此时餐位费已改头换面,取而代之的是2人2元的茶位费,且其并未提供茶水。于是,我俩开始了当场普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收银员说道“你们所说的条例我们不知道,也没有接到店内要取消这项收费的通知”。随后了解情况的经理说道“确确实实我们不是很清楚这规定,只是听说过,不过你们提出了,该项收费我们不收取。”
事后,向身边亲友了解到,发现多数人对新《条例》并不知情,少数知情者也因费用不高,而采取了“容忍”态度;而多数餐厅依旧是心照不宣、我行我素的按人头收取“餐位费”。条例已正式实施一个多月,为什么落实起来如此的困难,难道是因为消费者不知情或知情者确采取“容忍”态度,具有“较真精神”的消费者少。消费者自身的原因应是小部分,更重要的是监管的缺失和违法成本低使得违法成为有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