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民一庭调解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年1月,原告刘某在操作去皮机时,不慎将左手食指压伤,经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为工伤十级伤残。刘某受伤后多次与所在的汨罗某电子公司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汨罗某电子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110814.5元。
但被告汨罗某电子公司认为,刘某所述的损失与事实不符,且2015年4月刘某因违反公司制度已被公司开除,双方之间再无劳动关系,不符合经济补偿的规定。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就双方争议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耐心解释。经过承办法官清晰的法理分析及引导,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但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彻底的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分别做双方工作,“刘某确实是在你们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的,你们理应承担起责任。”“此次受伤也是因为你自身安全防患意识不够造成的,理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导和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各退一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汨罗某电子公司支付刘某劳动补偿款55000元,工伤保险赔偿的部分款项由刘某向工伤站申请办理,被告汨罗某电子公司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其他请求刘某表示自愿放弃。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