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毒品祸国殃民,但是一些瘾君子依然沉迷其中不能自拔,不仅自己吸毒,还妄图在客房建立“毒乐园”容留他人吸毒,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4月期间,余某某先后多次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汤某在君山区某宾馆和招待所一起吸食毒品。
法院认为,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次吸毒,终身难戒,涉毒人员自以为以客房为掩护,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奉劝瘾君子们迷途知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