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张某离职时与公司进行工资结算,双方约定原本应由单位为其缴纳社保金,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该员工。离职后,张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履行约定,即以现金形式将原本应由单位为其缴纳社保金直接支付给她。劳动仲裁未作实体裁决。公司以已将应缴纳的社保金发放至张某工资中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无需再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经审理查明,被告员工张某于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日一直在原告某公司预算员岗位工作。在张某工作期间,双方约定:公司必须为张某缴纳2015年12月起至生育假期结束止的社保(五险),若公司不能正常缴纳,公司同意按岳阳市同期平均缴纳水平补贴给张某,且补助其相应的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报销等,补贴在生育后实施。
法院认为,某公司关于按岳阳市同期平均缴纳水平直接补贴给张某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某公司主张应缴纳的社保金已经在工资发放给张某,不应再为其缴纳的诉称意见被法院驳回。某公司需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张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张某可另行起诉。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在大多数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多领取现金报酬,而要求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也出于各种目的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约定公司直接将应缴纳的社保金发放给劳动者个人,其实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办理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义务,以协议的方式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给劳动者个人,是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行为无效。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巨额索赔,而劳动者因未缴纳社会保险,也无法在社保机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因此,不缴纳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会造成损失,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效保障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