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万伟勋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万伟勋无罪。
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此前,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万伟勋犯诈骗罪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5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万伟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夸大宣传的手段两次诈骗彭子曦人民币共计1亿1450万元,其中2850万元未遂,并对已取得的8600万元拒不返还。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古玉石雕刻展项目和网络探监项目均具有客观真实性。古玉石雕刻展项目,经过中国艺术文化普及促进会(下称促进会)的策划和在内蒙古展览的实践,已经成为一个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项目,并经过正式的高规格的招商投资会议商业推介。本案中,被告人万伟勋确实取得了该项目的承办权,经过了促进会对其展委会主任的正式任命,有进行展览的权利和可行性。被告人万伟勋策划将展览与彭子曦的宾馆结合已经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并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被告人万伟勋不明知这些展览古玉石的真正来源,以及这些古玉石标识是否真实。因此,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万伟勋明知涉案物品为假文物,不能认定万伟勋有明知是假文物而作为真文物卖给彭子曦取得真文物价款的行为。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认为:网络探监项目是由李某等人策划的一个项目,该项目万伟勋只是其中之一的参与者、投资人,具体操作是由李某等人负责,且投资协议已经生效,公司已经成立、网站已经建立,且有专人具体负责管理和经营。对网络探监项目,有关部门也明确表示支持。因此,彭子曦参与投资的并非凭空虚构的项目。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万伟勋夸大其词宣传的指控,法院经审理认为:策划书是受彭子曦委托制作,内容是以彭子曦的名义对外宣传,而非针对彭子曦的宣传。该策划书是在万伟勋与彭子曦达成协议并在彭子曦已经支付款项以后制作完成。因此,不能以策划书中的表述是否有夸大宣传作为万伟勋据此骗取彭子曦钱财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还认为:收到投资款后,万伟勋除按时按需要支付协议项目的必要经费外,绝大部分用于了其他正当的投资项目,没有随意挥霍现象。在彭子曦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万伟勋也一直在进行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和生活,报案后的几个月彭子曦一直与万伟勋保持联系。因而从被告人万伟勋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来看,没有体现出非法占有彭子曦资产的目的。
综合全案证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伟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夸大宣传,骗取彭子曦财产的证据不足,诈骗罪不能成立。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