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大摩托车盗窃、销赃案件。涉案四名被告人均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两人曾被判处十年以上重刑。出狱后,四人不思悔改,故伎重演,两个月内,其中三人疯狂在平江县城关镇、三阳乡地区盗窃摩托车26起41辆,总价值15万余元,另一人则专门收购、销赃被盗车辆。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李某、翁某、黄某在平江县城关镇、三阳乡、天岳经济开发区等地选择在凌晨时分,乘深夜无人,三人分工负责,实施盗窃作案26起,共计41辆两轮摩托车,经鉴定总价值为153630元。其中,李某、翁某参与盗窃26起,共计41辆二轮摩托车,涉案金额为153630元;黄某参与盗窃11起,共计19辆二轮摩托车,涉案金额为68040元。李某等人盗窃摩托车得手后,电话联系金某,谈好摩托车收购事宜,金某明知是盗窃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先后共计收购被告人李某、翁某、黄某盗窃的摩托车39辆,总计价值148980元。
公安机关抓获李某、黄某后,两人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金某、翁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李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翁某、李某、黄某三人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于主犯,应就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翁某、李某、黄某、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黄某协助公安机关分别抓捕同案犯金某、翁某,属立功,亦可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法定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