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大师”以做法事帮忙消灾为由,趁机偷梁换柱盗窃他人钱财,最终锒铛入狱。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谭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12月,蔡某、谭某、王某、邓某(在逃)、王亮某(在逃)五人经预谋和分工,先后在湖北省崇阳县、平江县城关镇、浏阳市内利用迷信手段实施盗窃。通过帮对方做法事,让被害人将财物装进一个红包内,然后趁机进行调包,盗取被害人财物的方式作案3起。其中被告人蔡某、谭某、王某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并与之搭讪,王某还负责望风,邓某负责冒充“大师”并趁机调包,王亮某负责开车接应。三次作案共盗得现金29800元,金项链2条,金戒指2枚,金耳环1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谭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蔡某、谭某三次参与作案,其犯罪数额为29800元,王某在崇阳县作案时,下车后即与同伙走散,亦未分得赃款,可认定其没有参与此次作案,其犯罪数额为23000元。本案属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待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崇阳县、浏阳市的犯罪事实,促成公安机关并案破案,属坦白;蔡某、谭某在庭审时当庭认罪、亦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主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以上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