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石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何某等23名无辜乘客受伤、两车受损的大型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某所属的汽车运输公司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与12名受伤乘客达成赔偿协议,然该汽车运输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以应先由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汽车运输公司保险金273884.94元。
2017年6月份,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对向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23名无辜乘客,以及两名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石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石某所属的汽车运输公司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已支付其中12名伤者医药费132928元、赔偿费用154310元,共计287238元。该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及附加司乘人员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汽车运输公司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经核定认可赔偿款共计273884.94元,但后又以本次事故应由承担主要责任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先行赔偿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双方协商未果,汽车运输公司遂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对于事故损害应当积极理赔,且保险公司早前已对汽车运输公司先行支付的赔偿款进行核实,认可金额为273884.94元。现汽车运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于法有据、合乎情理,应当予以支持。虽本案主要责任方系李某,但从保障无辜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全额赔偿,在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对本案主要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