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夫妻为贷款抱团签订联保协议,到期无力还款均被银行起诉,其清偿责任该如何承担?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三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债务人除对自身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外,还需对所担保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何某、李某、向某三对夫妻在某银行签订联保协议书,联保协议书规定任一联保人贷款,其他联保人需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何某、李某、向某三对夫妻分别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50000元。贷款逾期后,何某、李某、向某三对夫妻未偿还借款,某银行催收未果,一纸诉状将何某、李某、向某三对夫妻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联保协议书、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何某、李某、向某三对夫妻分别向某银行借款,逾期未还,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何某、李某、向某三对夫妻签订了联保协议书,则应按照联保协议的约定对其他联保人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何某、李某、向某三对夫妻对三笔借款均有还款责任。某银行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贷款需谨慎,担保请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