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与张某系同村农户,杨某用自己的小型农用耕田机在替张某耕田时,操作失误而受伤,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杨某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有需要翻耕后种植水稻的水田,而杨某有小型农用耕田机(俗称小铁牛),且有多年耕田的经验和耕田技术。双方按所在村场约定俗成,农户请人用小铁牛耕田,按100元/亩的标准支付耕田费用;水田的耕田标准,除了需要翻耕田土外,还要用耕田机器对水田田土进行滚压、平整等多套工序才能算完成了耕田的任务后交付农户栽种秧苗,张某在事后再按约定支付耕田费用。杨某即从自家运来小铁牛给张某耕田。期间,杨某因为操作不慎,右腿受伤,杨某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5766.38元。2016年6月21日,杨某就自己的伤情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因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3566.38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杨某曾经为他人有偿耕田,拥有耕田的机器和相关技术,其在给张某耕田时,是按照张某的要求来完成指定的耕田任务,杨某自己提供耕田机,工作具有独立性,在具体工作中不受张某的控制、支配。故杨某与张某之间的关系更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而非帮工关系的特征,张某是定作人,杨某是承揽人。杨某在耕田过程中受伤,无证据证实张某在本案中存在过失,因此,张某依法不应对杨某的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杨某要求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3566.38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