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郑某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一千六百元退还被害人张某;判处郑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一千六百元退还被害人张某。
经查明,被告人郑某在汨罗市滨江一号地下车库做事时,发现停放在该车库出口处的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还比较新,于是就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陈某。随后由被告人陈某用接线的方式将该三轮摩托车打发盗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3200元,两被告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600元。经查证,该车系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物价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陈某,具有立功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