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男子卢某,肆无忌惮地雇人滥伐林木,最终不得不自咽苦果。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对卢某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卢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蔡某等人砍伐自己位于临湘市聂市镇责任山上的林木,并雇请农用车司机彭某等人帮其运输和销售,销赃得款人民币7784元。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蓄积共计40.35立方米,折材积22.5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卢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悔罪态度良好,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私自进行滥伐的行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随意滥伐的,或者任意滥伐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