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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法院发出首例“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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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宗辉 巢烨  发布时间:2018-01-22 10:35:57 打印 字号: | |
  “现在告诉你,不得对向某某采取殴打、辱骂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否则将按照法律规定对你采取一定措施。”近日,汨罗法院发出了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例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向某某与被申请人余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被申请人有持续的家庭暴力行为,并经常对申请人有言语的威胁。2017年12月26日,余某某因家庭琐事把家里的东西砸坏并再次殴打向某某。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某某依法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并提交了因家庭暴力在当地派出所的报案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

  汨罗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某对申请人向某某采取殴打、辱骂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余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汨罗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发出保护令后,承办法官又与居委会工作人员一起来到申请人向某某和被申请人余某某家中,详细了解向某某伤情的恢复情况,释明其享有的权益,并对被申请人余某某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和情理教育。承办法官表示,将联合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对余某某的情况进一步跟踪关注。

  法官温馨提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遭遇家庭暴力时,要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票据等。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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