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够安全,公众幸福才有保障。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纠纷案件,给公共设施安全敲响警钟。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31日下午,李某鹏驾驶二轮助力摩托车行驶至杨田村立地组地段的村级公路时,被横跨公路的垂下光缆线绊倒受伤。因伤情过重,经岳阳市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李某鹏于同年9月5日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发现该下垂光缆系临湘某通信公司架设。
法院认为,临湘某通信公司作为光缆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对所属线路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线路安全、畅通,因未尽到管理职责,架设的横跨公路的光缆线致李某鹏绊倒死亡,对本次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李某鹏年岁已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助力摩托车,应负次要责任,承担10%的责任。判决临湘某通信公司向李某鹏一家支付死亡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2万余元。因临湘某通信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