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明知是扒窃而来的手机而予以收购,即构成犯罪。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2月10日,彭某乘李某甲(另案处理)小车从岳阳至华容县讨要债务。李某甲在某超市等候彭某时,扒窃李某乙黑色iphone7plus手机一台。二人返回岳阳途中,李某甲告知彭某,自己扒窃了一台苹果手机,彭看过后,即以1000元收购了该手机,后彭某将被盗手机以5000元卖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460元。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后语: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切不可贪小便宜,如果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物品时也要多留个“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