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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退伙协议生效后 情势变更并不影响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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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琴  发布时间:2018-01-25 08:59: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依法判决陆某支付白某15万元。

  白某与陆某共同投资合伙经营一家小型工厂,经营过程中,二人就合伙事务发生分歧,难以继续共同经营。白某与陆某经多次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白某退出合伙,工厂交由陆某独自经营,陆某向白某支付现金15万元。协议签订后,陆某并未按约定向白某支付钱款,而是以资产清算不实、签订协议时工厂已在火灾中烧毁、实际资产已不足15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协商未果,白某遂诉至法院请求陆某按协议支付其15万元退伙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某与陆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经审查,白某与陆某签订的协议书是一份白某退出双方合伙事务的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真实性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认定有效。陆某所述资产清算不实、工厂资产在协议签订后贬值等情况不属于合同效力判定所需事实,并不影响协议的履行,陆某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向白某支付退伙款项。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无效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款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而拒绝履行,其他有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事务、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组织的经营活动由合伙组织成员共同决定、共同执行与监督,具有强烈的人合性,所以合伙组织的成员间常常存在亲属、朋友等亲密关系。由于各种亲密关系的存在,在商事活动中容易忽略商业法则,常常靠“拍脑袋”、“咬耳朵”进行决策、经营,从而容易滋生各种矛盾。本案中,若白某与陆某在退伙时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合伙的债权债务、资产等进行规范的结算、盘点等,对合伙资产价值有较为准确的判断则不会发生纠纷而伤了和气。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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