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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夜钓误碰高压线触电身亡 法院判决按过错担责显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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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晴雅  发布时间:2018-01-25 09:31:39 打印 字号: | |
  2017年5月5日晚7时左右,李某与苏某一同前往塘主方某的鱼塘钓鱼,但未事先告知塘主方某。李某与苏某之前曾多次在方某鱼塘处钓鱼。当晚进入鱼塘后,二人的钓鱼竿尚未下水,李某手持钓鱼竿准备更换钓鱼位置时,钓鱼竿触碰到鱼塘上方的高压电线,触电倒地,后经医治无效死亡。

  原来,2015年方某将一水田开挖成鱼塘,用于对外经营有偿钓鱼业务。鱼塘上方约六米高处横贯有电力公司运营的10千伏三厢高压电线。塘主方某在鱼塘附近设置有“高压危险、请勿接近”警示标语牌,并在鱼塘边设置了1米左右高度的塑料围栏。进入鱼塘处原安装有锁,且立有方某设置的“未经塘主许可不得进入场内”的提示牌,提示牌上留有方某的联系电话,但近年门锁因生锈一直未更换,鱼塘处于不上锁状态。前往钓鱼的熟客有时先钓鱼,后再通知方某付款。鱼塘没有安装照明设施。电力公司在方某开挖鱼塘后在鱼塘醒目处设置有“高压线下严禁钓鱼”等字样的警示牌和警示桩。

  李某触电身亡后,2017年5月6日经司法所调解,由司法所先行向李某家属垫付50000元(其中30000元实际由电力公司垫付)用于死者安葬,其余赔偿事宜待死者安葬后由其亲属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李某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塘主方某、塘主方某的儿子小方、电力公司三者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47657.15元。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电力法的相关规定,高压线下严禁钓鱼。死者李某生前曾多次前往塘主方某经营的鱼塘钓鱼,明知该处的危险警示牌以及鱼塘上方架设了高压电线,作为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知道或应当知道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性,但却在未通知塘主方某之前进行夜钓活动,导致触电身亡,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塘主方某擅自在高压线下违法开挖鱼塘并从事对外钓鱼经营活动,其提供的经营场所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其设置的危险警示牌不足以完全防范垂钓人员可能遭受的危险。李某钓鱼之前虽未先取得方某同意,但其鱼塘为开放式经营,以往交易惯例亦有先钓鱼后收费的情形,且方某并没有采取禁止他人夜晚前往鱼塘钓鱼的措施。对前往钓鱼的人员没有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任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犯他人权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方某对李某的死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鱼塘系被告方某直接管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塘主方某的儿子小方系鱼塘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因此小方对李某的身亡不具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电力公司是涉事输电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经营的项目属于高度危险行业。虽然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行业的经营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后果系因被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电力公司作为涉事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人,对李某身亡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其触电身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根据死者李某及被告方某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死者李某自负事故责任55%,被告方某承担15%,被告电力公司承担30%。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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