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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驾驶证过期不是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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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芳  发布时间:2018-01-25 16:01:51 打印 字号: | |
  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已过期,保险公司以司机无证驾驶为由拒赔,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安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

  2015年7月20日,陈某驾驶摩托车经安思公路从安定镇往思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安定镇河坪村路段时与童某驾驶的由思村乡往安定镇方向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住院43天,共支付医疗费33366元。童某驾驶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5年8月5日,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童某负次责。2017年8月7日,经鉴定,陈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陈某遂诉请童某及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童某的驾驶证已过期,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中关于无证驾驶的约定拒赔。该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该案事故中,童某的驾驶证虽已过期,但并不等同于无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就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应确认具备驾驶资格。童某已经在一年内更换了新的驾驶证,没有被取消驾驶资格,故保险公司以童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对于陈某的损失,因童某负事故次责,法院认定由童某承担30%的责任。基本案件事实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该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陈某106422元。判决后,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了赔付义务。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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