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烟花爆竹行业;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储存的黑火药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4月期间,刘某负责该县某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黑火药(军工硝)的购销和储存以及出入库工作,并在该厂的黑火药专用仓库内(核定储量为500kg)存放了大量黑火药。2017年4月20日,刘某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等人一起将黑火药从专用仓库搬运存放到一辆厢式货车里,并将其停放于生产区内。21日平江县治安大队和平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该公司厂房检查时,从停放在生产厂房内的厢式货车中查获了非法存放的军工硝疑似物。经现场查扣并清点,军工硝疑似物共80包,重量约2吨。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疑似军工硝的物品内含黑火药。
鉴于刘某所在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烟花鞭炮生产资格,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结合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同时,可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烟花爆竹行业。 刘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这是《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以来,平江法院首次根据犯罪情况及职业特性作出的首例从业禁止判决,从业禁止作为一项预防性的非刑罚处分措施,能有效预防被告人再次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再犯,对被告人具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公众安全,避免公众利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