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没有法院的判决,我们一家人真是不知道该怎么过这个年了。”在拿到临湘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因工受伤的农民工王某紧蹙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受伤一年多来,因未直接与用工单位某花炮厂签订劳动合同,某花炮厂始终拒绝支付工伤补偿,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将某花炮厂告上法庭。
2014年某花炮厂与案外人胡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部分厂房租给胡某使用。后王某经人介绍在胡某处工作,某花炮厂还为王某购买了工伤保险。2016年3月王某在工房从事花炮生产时,因药物爆炸受伤,被送往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王某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花炮厂称与王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王某找胡某索赔。
法院认为,王某是在某花炮厂的工房中从事花炮生产时受伤。烟花爆竹系行政许可生产,不得随意承包或租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且某花炮厂作为用工单位的事实已被工伤认定书确认。据此,临湘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花炮厂在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康复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4.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