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一场轻微的交通事故,临湘两男子却不能理性处理矛盾,“车斗”升级为“人斗”,两名“路怒族”因为自己的过激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胥某、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李某开车载胥某等人从忠防镇往桃林镇方向行驶。途经长忠公路调转车头时,将车后骑摩托车的被害人梅某撞倒在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胥某、李某等人情绪激动,对梅某拳打脚踢。后经鉴定,梅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胥某当天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也很快投案自首。两人对当时的行为悔恨不已,并赔偿了梅某的损失共计4.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梅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胥某、李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人归案后主动坦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两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良好,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路怒症”不仅对驾驶员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更威胁到驾驶安全。司机在开车上路时一定要学会自我调节,理性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文明驾驶,不开“斗气车”,劝君莫做“怒路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