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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明知赃车还收购 男子被判刑罚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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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冉 彭心  发布时间:2018-02-11 08:21: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5月,陈某甲在明知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了一台灰色面包车(已查明系套牌)。2015年8月,陈某乙在陈某甲明确告知该台面包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介绍吴某(陈某乙也明确告知吴某该车为赃车)以5000元的价格在陈某甲处购买了该辆面包车,陈某乙从中获利500元。

  2016年3月,民警在巡逻时查获了该台由被告人吴某之子吴某甲驾驶的面包车。另查明,该台面包车系2010年4月28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立案侦查的吴某乙面包车被盗案的被盗车辆。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某牌面包车的价格为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被告人陈某乙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并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意见,认为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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