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事之间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人民币1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甲与李某乙是平江县开发区某足浴中心同事。2017年8月1日0时许,李某甲与李某乙在该足浴中心宿舍内,因工作矛盾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李某乙用脚踢李某甲后,李某甲上前用右手拳头朝李某乙面部打了一拳。李某乙的伤情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均鉴定为鼻骨左侧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李某乙因李某甲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012.91元,因李某乙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先用脚踢人,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的赔偿份额。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