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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缓刑考验期内又施诈骗 被判刑十三年又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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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武  发布时间:2018-02-28 14:39: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实施诈骗的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九千元。

  现年61岁的王某是山西省垣曲县人,2012年11月,她因诈骗罪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九千元。

  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化名李芸通过QQ结识在长沙打工的湘阴人蒋某,并发展成恋爱关系。2013年1月,蒋某介绍嫂子刘某与王某相识。王某吹嘘父亲是某省高官,与某领导关系甚好,谎称自己在政府部门工作,可以用很便宜的内部价格在长沙市买房,还带刘某到长沙某小区去看房,刘某当即要求购买并向王某预付定金。之后王某以帮忙安排刘某女儿到北京某银行工作、帮刘某在长沙购房需要缴纳押金、税金;帮刘某女儿在北京购小户型房子和单位用车等多种借口要求刘某汇款至指定账户。自2013年2月至2016年2月,刘某77次共汇款75万余元给王某,王某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购买彩票及旅游。2017年3月30日王某在山西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低价购买商品房、可以安排工作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将新罪所处刑罚与原判刑罚实行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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