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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牢记事故“杯”剧 不做千古“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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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姝  发布时间:2018-03-01 08:42:36 打印 字号: | |
  “天子呼来不上船,自称臣是酒中仙。”“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唯愿当歌对酒时,月光长照金樽里。”酒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不少文人学士写下了诸多和酒有关的佳句。国人对酒也是情有独钟,正所谓“无酒不成席”。然觥筹交错后,醉驾和酒驾现象也日益严重。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肖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肖某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临湘市长五路工商银行路段,与前方右侧停在路边的李某驾驶的轿车追尾,致李某车辆受损,车上人员刘某受伤。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含量为276.31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自动投案,并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李某车辆维修损失及刘某医药等费用共计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了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肖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肖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肖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酒能助兴,也能败兴。因一时贪杯喝下的玉液琼浆,在驾车时可能就是葬送幸福的罪恶毒汁。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务必三思而后饮,切莫让人生始于“杯具”,终于“悲剧”。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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