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根据实际案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妻子对丈夫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原告陈某从事汽车销售生意,与被告朱某系同乡关系,2017年5月23日至6月29日,朱某多次从陈某处共计借款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朱某的妻子黄某从未和朱某同去借款,也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亦未进行追认,俩人于2017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朱某未按时还款,陈某遂提起诉讼,并以借款发生在朱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债务。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向原告陈某借款有其出具借条、照片、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人证言佐证,且原告陈某从事汽车销售生意,收入稳定、可观,应当具有支付上述借款的能力,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可信。陈某向朱某提供借款后,被告朱某理应依约按时还款。虽然,上述借款发生在朱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黄某既未同去向陈某借款,也未在借条上签名或对朱某的借债行为进行追认,原告陈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朱某借款是用于其与黄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朱某在不到两个月时间内向陈某借款达80000元之多,显然超出了一般家庭生活所需费用。综合以上意见,该院依法判决丈夫朱某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妻子黄某不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