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湘阴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周某和殷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800元。
2018年3月,谭某驾车回家探亲,经过周某房屋后路段时,与周某的车相遇,路面只有一车余宽。两车卡在一起相持一段时间后,谭某下车示意要周某让行,因谭某车系外地牌照,周某拒不让行,怒气之下扣住谭某衣领,并与其侄儿殷某等人对谭某拳打脚踢,群众报警后方停止。经鉴定谭某为轻微伤。事后谭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殷某承担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
该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周某、殷某故意逃避、拒绝签收应诉材料,拒不参加开庭,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法院综合庭审及证据材料,认定周某、殷某故意伤害谭某的事实,并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谭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宣判后,两被告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