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法制周报》:(湘阴)丈夫借钱妻子要担责吗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03-14 08:18:19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张风光)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根据实际案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妻子对丈夫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陈某从事汽车销售生意,与朱某是同乡,2017年5月23日至6月29日,朱某多次向陈某借款共计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朱某的妻子黄某从未和朱某同去借款,也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亦未进行追认。两人2017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因朱某未按时还款,陈某遂提起诉讼,并以借款发生在朱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黄某与前夫朱某共同清偿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向原告陈某借款有其出具借条、照片、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人证言佐证,且原告陈某从事汽车销售生意,收入稳定、可观,应当具有支付上述借款的能力,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可信。陈某向朱某提供借款后,被告朱某理应依约按时还款。

    法院认为,虽然上述借款发生在朱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当初既未同去向陈某借款,也未在借条上签名或对朱某的借债行为进行追认,原告陈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朱某借款是用于其与黄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另外,朱某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向陈某借款达8万元之多,显然超出了一般家庭生活所需费用。法院遂依法判决朱某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其前妻黄某不担责。

    链接地址:javascript:

责任编辑:韩振远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