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马芬)在明示“免费停车、后果自负”的情况下,若发生停泊车辆受损或被盗,停车场能否免责?近日,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华容某酒店赔偿郭某、余某车辆修理费损失11,819元及租车费2000元。
原来,郭某应余某邀请参加余某婚礼,并拟定郭某驾驶一辆豪华越野车作为迎亲婚车。婚礼前一天,两人入住华容某酒店,当晚,郭某车辆的2块车窗玻璃被人砸坏,车内存放的价值27,390元高档烟酒被盗,余某只得另行花费2000元租赁婚车。事后,郭某车辆修理花费11,819元。郭某、余某多次找上述酒店索赔,酒店均以免费停车,且有明确提示“如有被盗或损坏,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拒绝赔偿,遂引起诉讼。
【法官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郭某入住酒店时,酒店应当为其提供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虽然酒店未收取停车费,也应当保障车辆安全,这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酒店以免费停车,明确提示对停放车辆不承担责任为由申请免责,提示内容部分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寄存前台”的提示既不违法,又符合通常规则,余某在住宿时既不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又未申请在酒店前台寄存保管财物,对其财产未尽足够注意和保管义务,其财产被盗属于因自己过错造成的财产扩大损失,该损失应由自己负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