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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银行错误登记个人不良征信记录 侵犯个人信誉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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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晴雅  发布时间:2018-03-14 09:33:07 打印 字号: | |
  李女士在前往平江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手续时,被告知自己有不良征信记录,但是自己却从未逾期还过款,后经过了解情况,得知是银行发生了登记错误导致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一般人格权纠纷的案件。

  2016年7月,李女士因在平江县某小区购买房屋需申请贷款,在前往平江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手续时,被告知李女士有不良征信记录,即通过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该报告逾期及违约信息概要中含有如下内容:“贷款逾期笔数1笔,月份数:58,单月最高逾期总额8553,最长逾期月数:7”;授信及负债信息概要中含有如下内容:“未结清贷款笔数:1笔,合同总额:3000元,余额:3000元,最近六个月平均应还款:3000元”;信贷交易信息明细中含有如下内容:“1997年9月19日机构‘湖南平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3000元(人民币)农户贷款,截至2017年8月31日,账户状态:逾期,当前逾期金额:3000元。”后李女士找到该银行了解情况,经详细查询后发现,是该银行错将另外一名李姓客户的不良记录错登在李女士名下,发生了错误登记的事实。因此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原告不良个人征信记录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50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对该不良贷款记录予以消除。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的错误登记记录存在于银行征信中心,导致原告社会信用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现被告已认识到其错误侵权行为,并已积极消除原告个人征信记录中该不良贷款记录。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操作业务时应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因被告的错误登记造成原告社会信用受损,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一系列的不便与挫折,致使原告遭受精神痛苦,原告据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酌情认定为3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因被告的错误登记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韩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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