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保险上的投资越来越多。然而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现象,买保险时推销人员往往热脸相迎,理赔时则冷脸相对。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拒绝理赔的被告某保险公司临湘支公司被判赔偿原告50433.8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原告某工程公司为其某工程项目在被告处投保了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专用保险,工程地址位于临湘市107国道。该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建设、施工等活动,因意外事故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第三人黄某自2015年8月1日起,在某工程项目中从事资料员岗位。2016年2月26日,黄某在107国道处为该工程测量施工的途中,被一辆翻倒后滑行的摩托车撞伤,先后被送往临湘市中医药和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8月12日,经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伤情为轻伤一级。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认为,此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应当按《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专用保险》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黄某是原告在保险工程项目的资料员,其在履行与工程相关工作中意外受伤,受伤地点位于保单载明的场所内,根据保险合同第五条,被告应当赔偿黄某因此次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黄某的损失只能由原告来主张,并根据黄某伤情实际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买保险就是买了一份合同,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于符合理赔条件的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