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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平江)三男子专盯女性项链 飞车抢夺再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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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08 17:10: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飞车抢夺案。被告人丘某甲、罗某某、丘某乙,均系广西人。丘某乙曾因抢夺罪被判刑三年,罗某某、丘某乙因诈骗罪被判刑四年九个月、五年。出狱后不到一年,三人凑到了一起,因丘某乙在湖南平江县工作,于是商量前来平江实施飞车抢夺。

    2017年6月8日,三人到达平江县城,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入住了某宾馆。6月10日,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从平江县城行驶至浯口镇西江村赶集场所附近,寻找作案目标。08时许,丘某甲发现被害人李某某脖子上佩戴着黄金项链,便步行靠近李某某,趁其不备,一把夺走李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丘某甲抢夺成功后便坐上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随后又换乘丘某乙所驾驶的摩托车逃跑至平江县城。次日,三人将抢夺来的黄金项链以3800元的价格销赃并予以分赃。经物价部门鉴定,黄金项链重14克,价值人民币4214元。

    6月11日13时许,丘某甲驾驶摩托车载着罗某某行驶至平江县安定镇S308线路段,发现骑着电瓶车的余某某脖子上佩戴黄金项链。两人尾随一段距离后,丘某甲驾驶摩托车突然加速靠近余某某,罗某某则趁其不备,一把夺取黄金项链,得手后,两人迅速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该黄金项链重12.619克,价值人民币3797元。

    6月12日13时许,丘某甲、罗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路段,以同样的方法抢夺被害人王某某一截约4克重的黄金项链后,迅速逃离现场。王某某被抢的一截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约1000元。6月14日凌晨,丘某甲、罗某某在郴州市某宾馆被平江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丘某甲、罗某某、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辆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丘某甲、罗某某多次抢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均属主犯。三被告人曾因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遂依法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丘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艾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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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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