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平江)邻里纠纷难避免 妥善处置断纷争
分享到:
作者:黄浣莲  发布时间:2018-03-19 08:38:04 打印 字号: | |
  清末民初石成金编著的《传家宝》用诗描述了邻里关系:“生来同里共乡邻,不是交游是所亲。礼尚往来躬自厚,情关休戚我先恩。莫因小忿伤和气,遂结成仇起斗心。报复相戕还自累,始知和睦是安身。”至今,邻里关系仍是我们人际交往中重要的一部分。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房屋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的案件。

  原告刘某于2000年在平江县南江镇某处兴建了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和家人一直生活在该房屋内。2013年3月,被告李某、张某、周某在紧邻原告住宅的地方兴建一栋12层的大厦。自大厦开始动工后,原告的房屋出现墙体开裂、渗水等现象。此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却一直没有获得赔偿,于是原告将三被告告上法院。

  诉讼中,被告提出对原告的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重新鉴定,后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原告房屋修复需花费21万余元,鉴定意见认定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主要是原告房屋的地基基础产生了一定的不均匀沉降变形,不同材料之间的变形不一致,材料自身收缩和温度应力等,抽取地下水以及相邻房屋施工时的基础开挖、桩基施工等,对房屋地基基础和周边土体产生了一定的扰动、各种振动等。根据鉴定中心的原因分析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定原告房屋受损原、被告各自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定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3万余元。

  法官寄语: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韩振远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