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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平江)银行误登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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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20 08:14:38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彭晴雅)李女士在前往平江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手续时,被告知自己有不良征信记录,但是自己却从未逾期还过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女士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7月,李女士因在平江县某小区购买房屋需申请贷款,在前往平江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手续时,被告知李女士有不良征信记录。详细查询后李女士发现,是该银行错将另外一名李姓客户的不良记录错登在李女士名下。

    随后,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原告不良个人征信记录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对该不良贷款记录予以消除。

    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错误登记记录存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导致原告社会信用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操作业务时应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因被告的错误登记造成原告社会信用受损,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一系列的不便与挫折,致使原告遭受精神痛苦,原告据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法院酌情认定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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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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