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某、田某为筹钱吸毒,在岳阳市云溪区共同或单独实施盗窃29起。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田某的违法所得八千三百七十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2017年3月份以来,费某、田某两人共同或单独在岳阳市云溪区岳化社区、云溪镇等地实施盗窃29起,盗得摩托车19辆(未遂1辆),盗得电动车9辆。费某盗窃总价值人民币53800元,销得赃款人民币10920元;田某盗窃总价值人民币36700,销得赃款人民币83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费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费某盗窃数额巨大,田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费某、田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费某、田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退还了其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