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老年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亦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每个子女理应怀着感恩之心,自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李大爷已逾83岁,并无生活来源,其与妻子共生育十个子女,其中一个小女儿不愿履行赡养的义务,于是李大爷诉请法院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李大爷与妻子生有十个子女,唯一的儿子双目失明,无劳动能力、无力独自赡养年迈的父亲,九个女儿均已结婚。为解决原告李大爷的赡养问题,2016年3月4日平江县某乡司法所、村委会主持召集原告子女与亲属进行协调,达成了赡养协议,被告李大爷小女儿经通知未到,但表示认可达成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1、每个子女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元;2、原告生病治疗费、伙食费平摊;3、原告住院护理由子女轮流护理。2016年2月18日原告因病在平江县人民医院住院至2016年4月23日,提供的住院用药费用清单为14462.24元,但未提供缴纳费用的票据。协议达成后,2016年度与2017年度被告小女儿未向原告支付赡养费与治疗费用。
该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现原告已年逾83岁,年老体衰,无生活来源,需人照顾、赡养,每个子女理应自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现查明,被告并未有特殊的困难无力赡养父亲,故其不自觉履行赡养协议,应限期履行,且原告所要求每个子女负担的生活费均是在子女有能力承担的范围内。另外,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医疗费,因其未提供缴纳医疗费的票据,无法确定缴纳的医疗费数额,故原告要求不予支持,但原告可凭票据另行协商或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女儿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原告李大爷2016年度与2017年度二年生活费,共计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