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会得到法院支持吗?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瓮江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李某与黄某于2016年11月领取离婚证,并自愿达成协议: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李某所有。李某为了给两个小孩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每天出去打两三份工,孩子放在外婆家抚养。黄某离婚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长沙找了一份工作,踏踏实实上班,慢慢有了一些积蓄。现黄某想好好尽自己为人父的责任,亲手抚养两个小孩成人,于是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承办法官了解案件经过后,向李某详细叙述了黄某现在积极上进、踏实工作的情况,仔细分析了双方抚养子女的利弊。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黄某于2018年3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两个婚生小孩变更为黄某抚养,抚养费由黄某负担。
法官寄语: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时父母双方需慎重斟酌抚养权的归属,法院也会在严格依照我国婚姻法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