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推动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进行、正确适用破产管理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范岳阳法院破产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和选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和使用 全市由中级法院建立统一的管理人名册,基层法院不再单独编制管理人名册。
管理人名册实行共享共用。
第三条 管理人的类型 管理人的类型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任意一家律师事务所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以联合体的形式申请管理人资格。已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可申请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形式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视为一家管理人。
管理人在破产管理过程中支付的审计费、律师费从管理人报酬中支出,不列入破产费用。联合体取得的管理人报酬如何分配,由联合体自行决定。联合体无论因何种原因解体,立即自动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四条 管理人的分级及分级标准 对编入名册的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分为A类、B类、C类。A类管理人2-3名,B类管理人5名,其余均为C类管理人。A、B类管理人数量根据破产案件审判需要动态调整,在分级考核时确定。
具备以下条件可被评定为A类管理人:
(一)从事破产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二)承接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不少于10件次且结案不少于5件;
(三)具备律师资质或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具备担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破产管理工作的能力。
具备以下条件可被评定为B类管理人:
(一)从事破产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二)承接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不少于5件次且结案不少于2件;
(三)具备律师资质或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备担任疑难复杂案件破产管理工作的能力。
对联合体评定等级时,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年限按组成联合体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中工作年限长的确定;承接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数以及具备律师资质或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从业人员数,累加计算。对联合体评定等级时,优先考虑评定较高等级。
第五条 破产案件的分类 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无财产破产案件。
重大破产案件包括: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市、本省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且案情复杂的破产案件。
普通破产案件是指除重大破产案件以外的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需要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清算组成员的,视为普通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类别由破产案件审判庭确定。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庭拟确定破产案件类别为重大破产案件的,应报中院破产案件审判庭批准。
第六条 管理人的选任 岳阳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一般以网络摇号方式从岳阳法院管理人名册中选定管理人。
破产案件审判庭确定破产案件类别后,报送中院司法辅助部门,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管理人:
(一)对重大破产案件,由A、B类管理人在三日内自愿报名,有A类管理人报名的,从报名的A类管理人中摇号选定,报名的A类管理人仅一家的,直接指定该管理人;无A类管理人报名的,从报名的B类管理人中摇号选定,报名的B类管理人仅一家的,直接指定该管理人;无A、B类级管理人报名的,从全体A、B类管理人中摇号选定。
(二)对普通破产案件,由管理人在三日内自愿报名,有A、B类管理人报名的,从报名的A、B类管理人中摇号选定;报名的A、B类管理人仅一家的,直接指定该管理人;无A、B类管理人报名的,从报名的C类管理人中摇号选定,报名的C类管理人仅一家的,直接指定该管理人;无管理人报名的,从全体管理人中摇号选定。
(三)无财产破产案件,由管理人在三日内自愿报名,从报名中的管理人摇号选定管理人,报名的管理人仅一家的,直接指定该管理人;无管理人报名的,在C类管理人中摇号选定;
(四)A、B类管理人每年承接案件数不得超过全体管理人上一年度承接破产案件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平均数。关联案件指定同一管理人的,按一件计。管理人承接的案件超过三年未审结的,自超过三年时起,每年计入承接案件数。全体管理人上一年度承接破产案件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平均数,由中院司法司法辅助部门在每年1月发布。
第七条 管理人的竞争选任 重大破产案件,可以采用竞争选任的方式,邀请编入本市、本省或全国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择优选定管理人。
第八条 管理人竞争选任的具体操作 采取竞争选任方式确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审判合议庭拟定公告后,交中院司法辅助部门根据选任管理人的地域范围,发布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告提供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报名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资料和破产管理工作预案。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不足三家的,可以重新公告一次;重新公告后仍不足三家的,不再采取竞争选任方式确定管理人。
采取竞争选任方式确定管理人的法院应当成立临时遴选委员会,临时遴选委员会由破产案件审判庭、司法辅助部门、监察处派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临时遴选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破产管理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以及破产管理工作预案、管理人报酬初步报价等因素,给参与竞争的所有社会中介机构打分,确定两家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人选进行摇号选定。
第九条 管理人选任的公示 管理人选任完成后,司法辅助部门应当在本院内网和外网同时发布公告公示。
第十条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第十一条 管理人的任职禁止和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担任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破产管理工作: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四)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五)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七)与债权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八)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发现本机构或其派出参与破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未及时书面说明的,视情节轻重,在年度考核中扣分或直接降级(此项降级不占用常规降级名额但相应增加升级名额)、除名。
第十二条 管理人的分级考核 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入围、升级、降级、除名。
中院司法辅助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每1年至3年对管理人进行分级考核,采用管理人自评、法院考评、专家评定三者结合的办法确定管理人的入围、升级、保级、降级。分级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A、B类管理人工作有重大差错的,视情节轻重,在年度考核中直接降级(此项降级不占用常规降级名额但相应增加升级名额)或除名;C类管理人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最后一名或工作有重大差错的,直接除名;A、B、C类管理人在案件进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退出管理人工作的直接除名;A、B、C类管理人在指定为管理人后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直接除名。
第十三条 管理人各自独立 管理人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管理人处兼职。
管理人应在本办法公布后10日内向岳阳中院司法辅助部门提供工作人员清单和股东名单,之后遇工作人员或股东变动,应在10日内向岳阳中院司法辅助部门报备。弄虚作假、逾期不报的,直接除名。
管理人不得聘请其他已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承接的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提供审计服务或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其他 企业强制清算案件需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的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