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催讨做工工钱进而双方大打出手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根据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双方分别承担责任。判决的公正解决了矛盾、平息了民间纠纷。
2017年4月24日下午,李某到方某家摧讨做工工钱,方某要求其第二天上午再来,李某不同意。方某准备骑摩托车外出时,李某抓住摩托车至摩托车倒地,方某扶起摩托车后,从后备厢内拿出一把斧头与一把小刀,二人推搡过程中,方某用刀划伤李某左手虎口。李某被送往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缝合治疗,治疗费为337.49元,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全休二个月,预定治疗费为6000元。方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天。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催讨工资被告应及时支付,一时不能支付应妥善协商约定期限支付,不能粗暴待人,更不能动手伤人,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找被告催要工资无可厚非,但被告一时无钱,承诺第二天支付,并非无期限不付,原告亦应谅解并考虑接受,而不能强行讨要,激化矛盾,原告的过激行为对引发自身伤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6000元,因未提供治疗票据,不能证实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且该预定费用并无证据证实系全额必然发生的费用,法院不予认定,但原告可另凭治疗票据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方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6876.98元的80%,即5502元,余20%即1375.40元,由原告李某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