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严打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相关通告,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和提供涉枪涉爆线索,动员、规劝涉枪涉爆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可有些人就是抱有侥幸心理,视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徐某因个人爱好打猎,于几年前驾车经过107国道岳阳段时,花2600元人民币从路边一新疆人手中购得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单管猎枪和12颗自制12号猎枪弹。购回猎枪和枪弹后,徐某在家中将其中的2颗枪弹顺利进行了试射,并将该猎枪和剩余的10颗枪弹藏匿于家中。2017年11月20日,徐某携带自己的单管猎枪和10颗枪弹与携带各自猎枪、枪弹的芦某、张某、游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云溪区云溪镇八一村刘坡组山上围猎野猪。活动至下午,徐某等人没有发现野猪,正准备离去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徐某的单管猎枪和10颗枪弹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徐某持有的枪状物和10颗枪弹进行鉴定,认定送检的枪状物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和自制12号猎枪弹。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