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易某是一名农民工,在被告姚某的船厂从事搬运工作。双方约定工价为240元/天。2014年3月,工程完工后,易某与姚某结算,易某工资为11000元,但姚某仅支付3000元。此后,易某找姚某索要余下工资,姚某仅出具欠条一张。后经易某多次催要,姚某仅于2014年端午节与中秋节两季共支付3000元工资款,余款5000元至今未还,故易某起诉至法院。
因被告姚某未到庭,庭审后,承办法官联系到姚某,姚某认可拖欠工资款,并承诺偿还。法院综合庭审及欠条,认定了原、被告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姚某应偿还易某工资5000元。同时,姚某拖欠易某工资的行为构成了违约,给易某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依法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姚某还应支付易某违约金,按本金5000元,年利率6%,从逾期日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法官提醒:法治社会应以诚信为本,信守约定。否则,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